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二中执字第00147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北京小红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强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二中执字第00147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小红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南四环东路63号。法定代表人袁国立,总经理。被执行人北京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东大街22号楼一层1-039号。法定代表人郭玉耕,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高民终字第25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北京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北京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接到执行通知后即日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北京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五千七百一十四万九千一百五十六元及其相应利息(利息自二〇〇七年七月一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负担的一审案件受理费三十五万零一百二十六元、申请执行费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四、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北京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主执行官杨海澄执行员 张   耀执行员 郑   庐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