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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太民初字第0956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03-21

案件名称

尤某与邹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某甲,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太民初字第0956号原告尤某甲,男1968年10月28日生,汉族。被告邹某,女,1968年1月12日生,汉族。原告尤某甲诉被告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卢东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尤某甲,被告邹某,证人尤森林、闻六宝、熊静芬到庭作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尤某甲诉称:原、被告于1988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0年12月28日登记结婚,1991年生一子名尤晓斌。婚后被告生活作风有问题,10年前被告曾要求与原告离婚,原告因当时儿子还小,未同意离婚。原告认为,现原、被告婚姻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邹某辩称:原告诉称不实,事实上是原告在外有第三者,被告希望原告能回归家庭,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8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1990年12月20日登记结婚,1991年6月20日生一子名尤晓斌,现在服兵役。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尚可。2013年7月左右,原告与陈建华发生不正当关系并保持至今,为此,原告与被告及其父母产生矛盾,夫妻关系紧张。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婚姻登记材料,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及证人证言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较长时间夫妻感情较好,后由于原告在外与第三者保持不正当的关系,导致原、被告间产生矛盾,夫妻关系紧张,对此,责任在原告。现被告希望原告能回归家庭,原告也应以家庭为重,珍惜夫妻感情,彻底断绝与第三者的来往,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鉴于目前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尤某甲与被告邹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农行园区支行,帐号:10-550101040009599)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卢东昕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姚红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