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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兴民初字第5050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白雪与胡小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雪,胡小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兴民初字第5050号原告白雪,女,198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胡小峰,男,1964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该身份信息由原告提供)。原告白雪诉被告胡小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0日受理后。因原告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依法裁定冻结了被告在黄河农村商业银行银川凤凰支行的银行存款,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小峰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公告期限届满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白雪诉称,2013年6月3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70万元,口头承诺一个月后还款。后原告向被告主张上述欠款未果,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一、被告偿还原告借款70万元及利息4948元(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3年7月30日至2013年10月20日止,并要求利息计算至判决确定付款之日);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借条一张,欲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被告胡小峰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30日,被告胡小峰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该借条载明:“今借到白雪现金柒拾万元整(¥700000)。借款人:胡小峰,2013年6月30日”。后原告向被告催要上述欠款未果,故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上述事实,有原告向法庭提交的借条一张及原告当庭陈述在案为凭,经本院审查,具备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为证,原、被告之间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被告胡小峰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公告期限届满未到庭应诉,应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诉讼权利。被告借款后应在原告催告的合理期限内及时足额向原告偿还借款,故被告应偿还原告借款70万元。原告诉请被告按年利率6%向其支付自2013年7月30日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的利息,因借条中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故原、被告之间的借贷系不定期无息借贷,被告应按年利率6%自起诉之日即2013年10月20日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向原告支付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胡小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白雪偿还借款7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6%计算,自2013年10月20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49元,诉讼保全费62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1769元,由被告胡小峰负担(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公告费原告白雪已预交,被告胡小峰随上述借款一并支付给原告白雪)。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贺晶婕人民陪审员  徐自发人民陪审员  董 明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郭路阳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