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洛民终字第2786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03-20
案件名称
曹某与刘某侵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曹某某,刘某某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洛民终字第278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曹某某,男,汉族,1975年3月11日出生,住洛阳市。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刘某某,女,汉族,1976年12月3日出生,住偃师市。上诉人曹某某与刘某某侵权纠纷一案,均不服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13)瀍民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曹某某、刘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曹某某与刘某某通过网络认识,于2011年8月22日见面,同年9月6日在偃师市民政局登记结婚,2012年5月29日登记离婚。离婚后,曹某某用QQ邮箱和阿里旺旺等途径多次辱骂刘某某。刘某某用QQ邮箱等途径多次辱骂曹某某。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辱骂原告,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精神损失1000元;2、判令被告诽谤、诬陷原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10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的共同债务13000元的一半即6500元;4、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反诉原告刘某某请求:1、判令被反诉人以书面形式向反诉人赔礼道歉,并保证今后不再发生对反诉人进行任何形式的侮辱和骚扰行为;2、判令被反诉人赔偿反诉人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3、判令被反诉人归还反诉人婚前财产电视机、冰箱、洗衣机、棉被6条等价值7000元;4、判令被反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原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权行为。本案中,虽然双方均有一定程度的过错,但并未造成一定的影响。故对双方要求对方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的请求,均不予支持。原告请求被告承担共同债务13000元的一半6500元的请求,和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依法不予处理。反诉原告刘某某请求反诉被告曹某某归还反诉原告刘某某婚前财产电视机、冰箱、洗衣机、棉被六条的诉讼请求和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依法不予处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经合议,判决如下:一、驳回原告曹某某的诉讼请求;二、驳回反诉原告刘某某的反诉请求。本案本诉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反诉受理费110元由被告刘某某负担。曹某某上诉称:一、本案的经济纠纷已经受理,并且与网络侵权一案并合开审,诉讼费275元也是按照侵权纠纷和经济纠纷的诉讼费总和计算出,而且已经立案和开庭审理,但一审判决书称“原告请求6500元共同债务,和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依法不予处理。”此理由不能成立,应一并审理并依法判决。二、刘某某在一审中向瀍河法院当庭提交了一份盖着偃师市教育局公章并签署偃师市教育局办公室字样的的证据,用来证明上诉人诽谤她,此证据与上诉人和偃师市教育局办公室工作人员通话录音中的内容出入很大。上诉人询问了偃师市教育局办公室负责人,负责人说没人出示这样的证据。此证据系伪造,刘某某涉嫌伪造公章,请求法院对此证据进行调查,并追究刘某某的刑事责任,直至判刑、开除公职。刘某某还提交了一份光盘录音,此证据也系伪造。在民事诉讼中做伪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4条第3款规定,凡是伪造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第36条规定,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时,应当依法处理。第68条和第115条均规定,询问证人,应当告知其应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第41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罪该逮捕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可以先行拘留。其两证人作证结婚典礼前双方未共同生活也与事实不符,典礼前刘某某请了两周的假,双方已经一起生活,一起购买家具,布置房屋。刘某某做了这么多伪证,一审未对其追究,明显不当。三、网络侵权中,刘某某早在2012年11月13日电话录音中首先对上诉人进行辱骂,后来辱骂的内容天良丧尽、恶毒变态,灭绝人性,令人发指、缺德逆天、突破人伦极限,经主管领导批抨教育后仍继续侵权七天,还找人当庭辱骂上诉人,在法庭里威胁上诉人,造成上诉人身心的巨大伤害,其过错明显大于上诉人。一审判决中认为“但未造成一定的影响。”四、离婚时约定由上诉人交给刘某某用于购买首饰的6000元以及购买衣服的1000元上诉人不再索要,三样家电归上诉人所有。本案中刘某某又提出重新分割,纯属胡搅蛮缠,对此一审未做细致调查。五、刘某某在QQ邮件里诽谤上诉人偷别人东西,还向其他人到处说上诉人坏话,说上诉人敲诈一个女人还收取利息,造成上诉人人格尊严受到严重侮辱,一审未予细致调查及判决。上诉人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支持上诉人一审中的诉讼请求,并追究刘某某一审中制造伪证的刑事责任和法律责任。刘某某答辩称:曹某某所诉网络侵权之理由纯属捏造、陷害和诬告的不实之词,理由如下:一、曹某某伪造和其父亲的录音证明其欠父亲的钱,这是很可笑的。曹某某如果向他父亲借钱,还要录音吗?录音的目的是什么?难道是怕自己不还父亲的钱,要留下一个证据?他父亲作为他的直系亲属,能作为证人吗?曹某某让答辩人和其复婚,答辩人不同意,其便说借了别人几万块,威胁答辩人必须替他还账。可是其最后写到起诉书上的却变成了一万三千元,答辩人当时不明白其为何先说是几万,后来变成了一万三千元,律师说是因为写得钱多,交的诉讼费就多。曹某某卡上有一万三千块的收支记录,就证明是借别人了一万三千块吗?答辩人信用卡在婚姻期间有二万多的支出,并且在离婚时也未还清,他怎么不说是共同债务?曹某某伪造了酒水单,因为当时为了证明结婚时间地点,答辩人和律师曾找到东来顺饭店,要当时付账的单子,酒店工作人员只找到了一张写着十几桌,总计多少钱的一张单子,上面没有写答辩人与曹某某两人的名字,所以答辩人就没有复印。酒水钱、家具系用双方钱付的帐,家电是答辩人父母付的钱,拉客人包车的钱、给小孩发的红包、租婚纱等等杂事花的钱都是由答辩人支付。至于收据为什么全在曹某某手里,那是因为在离婚前曹某某就把钥匙换了,答辩人的所有东西包括家具、家电、陪嫁的被子、毛毯、衣服、日用品包括收据全部被曹某某霸占。曹某某还说他当时取出了住房公积金来支付婚姻花费,答辩人回忆了下,他当时说他哥要盖房,取住房公积金给他哥了。答辩人不太在意收据上写的谁的名字,因为答辩人没有这样的意识,再说答辩人结婚也不是为了离婚,而曹某某说他和他前妻离婚后还打了两场官司,曹某某有丰富的钻法律空子的经验,答辩人缺少维权意识,曹某某是个靠离婚致富的男人。二、一审开庭时,曹某某说婚前曾给答辩人过六、七千元,用于给答辩人买钻戒。在二审中曹某某又说在双方离婚前他给过答辩人六、七千元买钻石项链,答辩人想请曹某某提供购买钻戒、钻石项链的票据,曹某某能说出是在哪里买的吗?给答辩人买的钻戒、钻石项链是什么样子的、多少克?具体是多少钱?曹某某曾说过他给他前妻买过一个500元的钻戒,但他们婚姻10年结束后,曹某某让他前妻把500元的钻戒还给了他。如果给答辩人买过几千块的钻戒或钻石项链,双方几个月的婚姻结束时,曹某某可能会不要回戒指或项链吗?双方婚前婚后,所有生活开支曹某某从不掏钱,说身上带钱怕丢。后来答辩人对他彻底失望,要离婚时,他破天荒地执意要为答辩人要买的一件打折上衣付款,是200多元,因为不想在商场推来推去丢人,这件衣服是曹某某付的款,这是曹某某唯一给答辩人买过的一件衣服,也是唯一给答辩人买过的东西。离婚时,曹某某让答辩人赔了他200多元,说是这件衣服的钱。而答辩人给他买的、给他父母买的衣服鞋子,给他女儿买的点读机,他却不赔给答辩人。曹某某说曾在银行给答辩人几千块,答辩人回忆了一下,当时曹某某去取钱回老家过年,因为那段时间答辩人很生气,答辩人说过:“曹某某,我一直为你和你的家人买东西,你和你父母却不曾给我买过一分钱的礼物。你父母也没给过我一分钱的礼金,你妈是后妈,对于这种不公平我自认倒霉,但是对于你,即使作为礼尚往来,你也应该对我有所回报吧?”他说:“过年回我老家的费用我不让你掏了,我掏!”去银行取钱后,他在银行里把钱取出来,答辩人在门口站着,他把钱递给答辩人,答辩人以为他是要戴帽子,让答辩人先帮他拿下,后来看他没有接的意思,答辩人说:“你让我拿着呀?”他说:“我骑着电动车,你拿着钱。”答辩人当时就很纳闷:“你难道觉得你骑着电动车,我坐在电动车后面手拿着钱很安全吗?我的口袋又装不下钱。”还有一点答辩人也感到不解,为什么在银行里把钱递给答辩人,要真是想给答辩人钱,在家里不会给吗?然后答辩人把钱递给了他,他把钱装进了自己的羽绒服口袋,双方骑电动车走的。在骑电动车之前,答辩人还对曹某某说:“我觉得你的思维方式和常人太不同了,你怎么会让我手拿着钱坐在电动车后面?我的衣服口袋又不能装钱!”现在想来,他是有预谋的。请法院去查下监控录像吧,答辩人接了一下钱,有重新把钱递给他的动作,相信银行的摄像头照得很清楚。三、曹某某诬告答辩人说教育局开的证明是伪造的,诬告答辩人私刻公章,还说答辩人录音制作的光盘是伪造的,这个请法院亲自查明事实,依法追究曹某某的责任。教育局办公室的电话以及接电话工作人员的电话答辩人己问清楚,已用一张纸条写明,请法院打电话调查。曹某某给教育局和给答辩人学校校长打电话诽谤答辩人,曹某某自己录了音,但是剪掉了诽谤答辩人的话。从接电话的人给答辩人的描述中答辩人可以对比出来,接电话的人也给答辩人写有证明。在曹青青一案中,曹某某说证人证明答辩人举行婚礼时间地点也是伪造,可是在这次开庭,曹某某不再说两个证人是做伪证,因为他制造的伪证酒水单也需要结婚的时间和地点。曹某某说婚前答辩人请假两周共同生活也纯属捏造,答辩人结婚时学校总共才准了答辩人一周的假。四、曹某某在2012年5月31日就发手机短信对答辩人进行陷害和辱骂,答辩人置之不理后,曹某某更加猖狂,又用阿里旺旺和电子邮件多次指名道姓辱骂答辩人,内容卑鄙下流、灭绝人性、恶毒变态、令人发指、缺德逆天、突破人伦极限,过错明显大于答辩人,且造成答辩人身心严重损伤,经常晕倒且花费医疗费、交通费等五千多元,至今未愈,时有发作,鉴于此,法院应对曹某某施以具体处罚,应让曹某某公开赔礼道歉且赔偿精神损失。五、曹某某出示了很多票据,说是用他父亲借给他的一万三千块买的东西,哪个家具家电上写有“是用曹某某的父亲借给曹某某的钱买的?”有取钱的记录,就证明这些东西都是曹某某买的吗?暂且不说曹某某父亲有没有借给其一万三千元,先说一万三千元够买那些东西吗?当时曹某某对其从老家来的父母、亲戚说:“我没给旭鹏买三金、衣服,什么也没买,但是这些东西都是她陪嫁的。”曹某某出示的票据还有一部分是答辩人付钱、没有具体写答辩人名字的票据。只是因为曹某某在离婚前就把瀍河区房门的钥匙给偷换了,答辩人进不去,答辩人所有的家具家电被曹某某霸占,又强行来到偃师,把答辩人偃师出租屋里的东西能抢的抢,能偷的偷,所有的票据都在曹某某手里。六、曹某某说答辩人诽谤他放高息、偷电脑,对于他放高息,答辩人还真是不知道,当然也没说过。是在开庭时才听他说的,现在想来,可能他真的是放高息,因为当时他说杨变丽借他的钱,他问杨变丽要钱,他每次都录音。杨变丽还给他钱后,他回到家后对答辩人说:“看,我给她个假借条,她没发现。”答辩人说:“真的和假的怎么会一样,她会看不出来?”他说:“看不出来,不信你看,我这里还有好几张复印的借条,给她的也是复印的借条。”说着他把复印的借条和原件一起给答辩人看,果真一点也看不出来,因为原件是在白色打印纸上写的黑色的字,而复印件也是白色打印纸黑色字体。答辩人说:“你怎么能这样呢?你还想问人家再要一次吗?”他说:“不要了,不过我让她还了本金,又还了利息。”答辩人说:“你借钱给熟人,还收利息?”他说:“她还不想给,我说不给不行,最后她才把利息给我。”说着,去掉了皮带上的折叠刀。如果他再拿问杨变丽要钱的录音和原始借条告杨变丽,答辩人可以作证,如果杨变丽还保存着那张借条,答辩人觉得法院应该能鉴定出来,因为用黑色的笔写出来的字和用复印机复印出来的黑字,答辩人觉得材料还是不同的,只是肉眼看不出来。关于偷电脑,答辩人倒是没说过他偷电脑,是他告诉答辩人:“我们学校的校长处事不公。”答辩人说:“有什么事吗?”他说:“校长的司机打我,校长袒护他。”答辩人说:“为什么打你?”他说:“司机说我偷他的电脑,煽我脸。”答辩人说:“你难道没还他?”他说:“就打了两下,就被别的老师拉开了。”答辩人说:“谁打过谁了?”他说:“他当兵的,训练过。”答辩人说:“你的意思是你吃亏了?他有多高?”他说:“170。”答辩人说:“比你低多了,你会吃亏?”他说:“当时我应该打110,应该到法院告,本来想着让校长处理,结果校长处事不公,袒护他。”答辩人说:“他怎么就敢说你偷他电脑了呢?”他说:“是另一个老师告诉他说他的手提电脑是我偷的。”答辩人说:“他看见了吗?他怎么会说你偷电脑呀?”之后,他有一次打开他的一个铁皮柜,忘记上锁,答辩人从敞开的门里看到里面塞着一个半旧的手提电脑。答辩人曾联想到他说他同事说他偷电脑的事,但是答辩人并未再提起此事。说他偷东西,是说他偷走答辩人偃师出租屋里的东西。刘某某上诉称:一、曹某某首先通过多种方式多次辱骂上诉人,造成上诉人身心损害程度较大,且后果严重,并且还恶人先告状,法院未对曹某某有具体的处罚。曹某某在2012年5月31日就发手机短信对上诉人进行陷害和辱骂,上诉人置之不理后,曹某某更加猖狂,又用阿里旺旺和电子邮件多次指名道姓辱骂上诉人,内容卑鄙下流、灭绝人性、恶毒变态、令人发指、缺德逆天、突破人伦极限,过错明显大于上诉人,且造成上诉人身心严重损伤,经常晕倒且花费医疗费、交通费等五千多元,至今未愈,时有发作,鉴于此,法院应对曹某某施以具体处罚,应让曹某某公开赔礼道歉且赔偿精神损失。二、曹某某对上诉人的诽谤行为侵害上诉人名誉权,对上诉人诬告陷害的事实存在,证据充分,应依法量刑。根据法庭调查,曹某某在2013年1月4日下午给偃师市教育局打电话,诬告上诉人每天晚上在网上发布不文明话语,要求开除上诉人,并在1月5日、6日两次打电话到教育局催促处理结果。2013年4月22日,曹某某打电话到上诉人学校诬告诽谤,说上诉人威胁他,诬告上诉人借用教育局和学校名义出具伪证,要求开除上诉人。曹某某的诽谤行为,不仅侵犯了上诉人的人格尊严,导致上诉人在学校及偃师教育界名誉受到贬损,而且构成了诬告陷害罪。1993年8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刑法》第243条规定,犯诬告陷害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工作人员犯本罪的,从重处罚。《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三、上诉人要求曹某某归还上诉人婚前财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一次诉讼解决,依法应予支持,但一审法院没有支持。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曹某某除了上街吃饭偶然付款外,其余生活开支全部让上诉人支付,为此,婚姻存续期间上诉人的中国银行信用卡欠款22495元,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欠款936.61元。交通银行信用卡欠款428元,这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上诉人并未要求曹某某偿还,因为上诉人的婚前财产被曹某某霸占至今未能取回,更不要说让曹某某承担上诉人为生活开支所花的钱了。离婚前曹某某已经把钥匙换了,上诉人的部分衣物及所有家具、家电、被褥全部被曹某某锁在屋里,并且办离婚证前双方已经协商好,让上诉人把目前在曹某某住所里属上诉人的东西拿走,但是办离婚证后,曹某某夺走了洛阳瀍河区的房门钥匙,不让上诉人再去拿东西,并且抢走了上诉人偃师出租屋里的东西。请求贵院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归还上诉人婚前财产。四、曹某某除犯有诬告陷害罪、侵害名誉权罪外,还存在制造伪证、敲诈勒索、侵占罪、抢夺罪、骚扰罪等,应负刑事责任和法律责任。曹某某在和别的女性同居期间隐瞒真相和上诉人见面,本就很不道德,和上诉人结婚后又多次和多位女性约会。因为上诉人在偃师上班,平时在偃师居住,星期天回到瀍河区的住所,发现曹某某已把钥匙换了,上诉人的钥匙开不了门,当时打曹某某电话,曹某某不接,事后承认是正在和别的女性约会。当天上诉人一个人回到瀍河区的住所,楼下的老太太亲眼所见上诉人被锁在门外,曹某某还诬陷上诉人是一个男的开车带上诉人去买东西,当天晚上上诉人回到偃师,曹某某先向上诉人的家人诬陷上诉人出去约会,然后把他自己的手机藏起,摔上诉人的手机、砍上诉人的电脑桌,打110污蔑上诉人,逼迫上诉人上网调出通话记录一个一个查询验证,还跟踪上诉人,说是上诉人要是被抓到证据会得到几万块钱,最后实在找不到任何迹象,竟然装哭说是误会。两名证人证明双方结婚时间和陪嫁事实,曹某某说是作伪证,教育局出具的证明,曹某某诬陷上诉人做伪证,曹某某诬陷说是作还诬告上诉人私刻公章,这均构成了诬告陷害罪。曹某某伪造了他借款的事实,伪造了他向他父亲借款的录音,他给上诉人们校长打电话诬陷上诉人的录音,他把诬陷上诉人的话剪掉了,只保留了部分内容,这都构成了制造伪证罪。曹某某在2013年3月18日本案开庭审理时,看到上诉人提交的病历证明,之后在曹青青一案中,曹某某伪造了他和曹青青有精神病的处方,现在曹某某又把精神病处方换成了抑郁症处方,并交予本案中,这均为伪造。曹某某霸占了上诉人的婚前财产,包括部分衣服和化妆品,至今一直被曹某某锁在其住所,这构成了侵占罪,曹某某跑到偃师上诉人的出租屋,抢走上诉人的东西,这构成了抢夺罪。曹某某还偷走了上诉人的玉石项链和上诉人收藏的一些东西。离婚后曹某某要和上诉人复婚,上诉人不同意,曹某某就敲诈上诉人,说他欠几万元,上诉人必须替他还债。曹某某还让别的男人给上诉人打骚扰电话、发骚扰短信,这构成了骚扰罪。曹某某说这是他的律师所为,请法院明察。曹某某跑到上诉人学校门口要戳死上诉人,上诉人打了110后曹某某逃跑,请求法院追究曹某某的刑事责任。在2013年3月18日开庭时,上诉人家人到场旁听,被曹某某以不公开审理为由请出门外,庭审休息曹某某上卫生间时,看到上诉人家人在庭外守候,曹某某深知自己罪孽深重,怕上诉人家人打他,自己要往地上躺装死,可是见上诉人家人没有动手,只好自己又站起来,事后又污蔑上诉人家人威胁他。法院可调取监控录像查看。曹某某说它曾在婚前给上诉人买首饰,这纯粹是昧着良心说话,曹某某是以装哭的方式让上诉人跟他领结婚证,婚前曹某某曾说要给上诉人买个戒指,但上诉人想他总说自己没钱,也就没让他买,他也没送一分钱礼金,只是上诉人父母掏钱给买了家电。曹某某霸占了所有财产,还说要分上诉人的工资和住房公积金,还诬告上诉人有辅导学生的钱,曹某某自己也有工资和住房公积金,还有新区教师杨变丽在双方婚后还给他的一万多块,还有银行存款,不仅不说平分,还伪造借款的事实。综上所述,公民的人权尊严受法律保护,曹某某作为网络用户违法首先对上诉人多次侮辱和恶意诽谤行为,严重干扰了上诉人的正常生活,造成上诉人精神损害,且抢夺上诉人财物,曹某某应当赔偿上诉人精神损失、归还上诉人婚前财产,并应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婚姻法》规定,特向贵院提起上诉,一、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依法改判:1、判令曹某某以书面形式向上诉人赔礼道歉,并保证今后不再发生对上诉人进行任何形式的侮辱和骚扰行为;2、判令曹某某赔偿上诉人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3、判令曹某某归还上诉人婚前财产电视机、冰箱、洗衣机、棉被6条等价值7000元;4、判令曹某某诬告陷害罪、侵犯名誉权、诽谤罪、制造伪证、敲诈勒索、侵占罪、抢夺罪、骚扰罪等刑事责任和法律责任;4、判令曹某某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曹某某答辩称:1、三洋电视机、新飞冰箱、海尔洗衣机、被子为夫妻共同财产,且已分割。刘某某及其证人诉说的2011年9月6日领结婚证后未共同生活不符合事实。双方认识处在暑假,见面频繁,2011年8月24日陪其去正骨院看胳膊骨折,然后回到答辩人家就有男女关系,并且同居直至9月6日。期间也有小额经济往来,共同生活保持到办仪式。2011年10月12日举办仪式,举办仪式前其向单位偃师第二实验小学请了两周假,一起生活,一起购买家具、布置房屋。其证人是其同事和亲戚,和其有利害关系,其证言证据力较弱。证人晓睿所说的陪刘某某家人一起买的家电不符事实,其父母两人去的,当时没有晓睿陪同。刘某某指使其两证人作伪证并且串供,请求中院追究其和证人的法律责任。(1)离婚协议书明确写着:“夫妻共同财产:无”。离婚证已颁发并已生效。双方是财产已经分割后去办的离婚手续。刘某某诉说的“无”是指“无分割”,此荒诞说法纯属胡搅蛮缠,有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离婚协议写的“无”是指“没有任何物品”。协议对财产已经分割,对共同债务未分割。(2)2012年11月13日电话录音中其只提及被子、衣服、化妆品、电脑桌。(3)三种家电的购置时间为2011年9月23日,介于结婚证颁发日9月6日之后,为共同财产。被子为陪送嫁妆属于供夫妻双方使用的共同财产,且已分割。2012年春节前答辩人给其6000元用于购买钻戒,后来给其1000元买衣服。离婚时约定此款答辩人不索要,其购置的家电归答辩人所有。(4)其婚前财产旧DVD、平板电脑、化妆品(价值1000元)、小件都已转移走,大件肯定已分割。(5)若价值6000家电归刘某某,离婚后答辩人也不会再向其索要6500元的债务,不合逻辑。(6)属共同财产的刘某某的公积金、医保、电动车(7OO元)、平板电脑和手机(899元)、辅导学生收入(4000元)未给答辩人分割。2、通过分析骂人细节,可以看出,每次辱骂都是刘某某辱骂的更无耻下流、灭绝人性,更严重,对这样精神分裂,人格扭曲的人,其应该为自己的卑劣行径负全责。其提供的2012年5月31日的手机短信没有原始证据,为复印件,没有法律效力,答辩人也没有发过那样的短信。光盘里的电话录音证明其辱骂答辩人时间为2012年11月13日,介于其提供的所有骂人时间之前,并是其首先辱骂。qq聊天也是其首先辱骂。其通过qq邮箱于2012年12月13日辱骂,除去删除的十几封邮件,现存的从593577951发的骂人邮件7封,从541430275发的骂人邮件4封,从664542957雨花发的骂人邮件4封加5封加4封,加上删除的共四十余封。除了辱骂,在2012年11月13日的电话录音里有她要“杀了我”的威胁话。刘某某狡辩说网上下载的不是其辱骂的,看骂人证据可以看出,辱骂是在升级,后期直接用的是真实姓名,是其本人在辱骂毫无悬念,一个人可以同时有十几个qq号码。刘某某提供的偃师市第二实验小学的书面证明材料的真实性有待核实,因其单位与刘某某之间有利害关系。但此材料确实恰恰是证明其辱骂答辩人的有力书面证据,并且盖有其单位公章,公章清晰可见,字体流畅,语言较中肯。至于其头晕有病,是由于其气量狭窄、素质低下、法律意识淡薄以及自身身体原因所致,完全是其罪有应得,咎由自取,与答辩人没有任何关系。其就诊时间介于此次纠纷发生时间2012年11月13日之前。其就诊的医院不是专业的精神专业医院,并且不属于精神科,与答辩人之间无因果关系。刘某某自身身体原因去医院做的检查治疗费用与答辩人无因果关系,交通费更是无稽之谈,或许趁着去郑州游玩,顺便检查一下身体,也是有可能的。假如其坐飞机去北京旅游,顺便检查一下感冒,还要答辩人给其交通费?刘某某作为一个成人、自然人、教师,一个受到法律教育的人,应当预见到其卑劣行径和其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与答辩人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3、对其精神损害不存在。1月5日答辩人将其卑劣行径投诉至偃师市教育局后,其在1月7日仍在qq66454957邮箱中辱骂“你闺女那么小就和你杂交,还生有你奶奶?原来你闺女还和你祖上几代人杂交?你可真能干,生个这闺女”这样丧尽天良,丧心病狂的辱骂,经其主管领导教育后仍如此猖狂,并未见其有任何的恐惧和悔过。其骂人的话如此灭绝人性,天良丧尽、令人发指、突破人伦底线,答辩人看后恨不得生食其肉,精神遭受极大伤害,精神损害更甚于肉体伤害!至于威胁,早在2012年11月13日电话录音中就有要杀了答辩人的话,在2011年1月3日qq664542957邮件中有要捅死答辩人之类的话。是其威胁答辩人在先,其应支付答辩人各项损失。刘某某提供的偃师市教育局办公室证明诽谤的材料字迹不像是教育工作者所写,歪歪扭扭,公章模糊不清,印迹还有重叠区域,伪造嫌疑很大,当庭答辩人质问作此证的证人姓甚名谁,刘某某答不出,只是说教育局办公室。并且证据内容与答辩人和偃师市教育局电话录音内容出入很大,如果需要的话可以申请权威部门做笔迹及公章的技术鉴定,也可以去偃师市教育局调查确定其真实性。答辩人投诉其至偃师教育局局长办公室,电话为6771****,可以调查核实。答辩人于2013年4月19日11点08分打电话至偃师市教育局局长办公室,询问刘某某这份证据材料的来源,负责人说没有人出此证明,有电话录音为证,申请中级法院对此证据的真实性、来源、制作细节、书写人进行司法调查。如果此证据为伪证,则刘某某应该为此承担责任。如果确系伪证,则刘某某为一点私利竟然对抗法律,聘用专职律师还目无国法、知法犯法!私刻或者挪用偃师市教育局的公章,故意歪曲事实、捏造事实,应该追究刘某某及其律师法律责任,直至刑事处分,并申请法院要求偃师教育局对其作出行政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4条第3款规定,凡是伪造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第36条规定,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时,应当依法处理。第68条和第115条均规定,询问证人,应当告知其应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第41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罪该逮捕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可以先行拘留。1、民事诉讼中,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2、刑事诉讼中,是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作伪证,意图陷害或者隐匿罪证的,会以伪证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刘某某当天在法庭思路清晰,反应敏捷,精神昂扬,语言流利,语速相当快,看不出精神有任何问题。综上所述,刘某某目无国法,师德败坏、素质低下,辱骂答辩人在先,并且性质恶劣,灭绝人性、语言恶毒极端,此行为极大刺伤了答辩人及家人,其还歪曲事实、恶意诽谤答辩人,请求依法判令其书面赔礼道歉,支付答辩人名誉损失费10000元和精神抚慰金1000元,并且承担共同债务13000元的一半即6500元。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特别是教育工作者,应该以诚实守信,以人为本,善良慈爱,使社会更加美好、和谐,国家才能富强,倭寇才不敢欺负我中华民族!天理昭昭,请求人民法院查清事实,申张正义,主持公道,依法裁判,依法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经审理查明:曹某某与刘某某于2012年5月29日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显示“子女抚养:无,财产分割:无,其他:无。”其余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认定一致。本院认为:关于曹某某、刘某某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问题,与本案侵权纠纷不属同一法律关系,而且双方系在民政部门办理的协议离婚手续,协议离婚需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相关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双方无异议后方能办理。因此,一审认为曹某某、刘某某关于要求重新分割夫妻财产的诉讼请求与侵权纠纷不属同一法律关系而未予处理,并无不当。此外,一审时曹某某交纳的诉讼费并不超出《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侵犯名誉权纠纷案件中当事人所应交纳的诉讼费限额,不存在曹某某所称“诉讼费275元是按照侵权纠纷和经济纠纷的诉讼费总和计算出”的情形。本案的争执的焦点问题为曹某某、刘某某是否应承担向对方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的责任问题。对此,本院认为,双方在离婚后未能冷静、妥善处理相关问题,均以不当、过激的言语通过向对方邮箱发送电子邮件、以及电话等方式相互谩骂,双方均存在过错,但电子邮件、电话系个人通讯工具,双方并未在社会上向他人公然宣扬,未对对方名誉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故一审对双方要求对方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的请求均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关于曹某某、刘某某要求追究对方相关刑事责任的主张,不属于民事案件审理范围,本案不予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75元,由曹某某、刘某某各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李太山审判员 裴文娟审判员 赵国欣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陈秋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