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民一初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王一涵与娄岩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一涵,娄岩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一初字第94号原告:王一涵。被告:娄岩。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一涵与被告娄岩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一涵于2014年2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一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一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一涵负担。代理审判员 塔磊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罗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