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惠民初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张永涛与张志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涛,张志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民初字第260号原告张永涛,男,197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张志春,男,197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张永涛与被告张志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张永涛于2014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永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张永涛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永权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刘琼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