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未民初字第01207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原告董宁与被告王旗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未民初字第01207号原告董某某,女,198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某,男,1983年6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某于2014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150元,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审判员 张 锐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万丽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