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田民一初字第02675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王亮与陈兰兰、李敏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亮,陈兰兰,李敏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田民一初字第02675号原告:王亮,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委托代理人:喻泉,安徽光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大平,安徽光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兰兰,女,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李敏,女,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原告王亮诉被告陈兰兰、李敏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2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亮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大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兰兰、李敏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亮诉称:原告于2012年12月份和被告相识,交往两个月后,被告提出须按照习俗举行定亲仪式。2013年2月15日和3月27日,原、被告及双方家人举行了定亲和择期仪式,共计给付被告彩礼75200元,其后被告到合肥一家KTV工作,同年5月底被告单方提出分手,6月4日被告还给原告10000元彩礼,并向原告出具了欠条,承诺剩余的彩礼钱三个月内付清。现被告以种种理由拖欠不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返还彩礼共计652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陈兰兰、李敏在答辩期内未递交书面答辩状亦未提交证据。原告王亮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证据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基本情况。证据二、被告陈兰兰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告陈兰兰的基本情况。证据三、陈兰兰亲自书写并按手印的欠条一张,证明陈兰兰认可75200元,而且已还10000元,以此作为陈兰兰返还彩礼的依据。由于被告陈兰兰、李敏未到庭参加诉讼,放弃对原告所举证据的质证。本院对原告所举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原告王亮与被告陈兰兰于2012年12月份自由恋爱,2013年2月15日和3月27日,王亮与陈兰兰及双方家人、朋友举行了定亲和择期仪式,王亮分二次合计给付陈兰兰彩礼现金75200元。后陈兰兰于2013年5月底提出分手,并于同年6月4日返还王亮彩礼10000元。陈兰兰向王亮出具欠条一张,言明:“程兰兰与王亮订亲75200元整,退亲75200整(已付10000元整),剩余65200三个月内付清,如三个月未还法律解决。2013.6.4程兰兰,34040619941229122X,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夹沟乡华李村三义三队76户”。期满后陈兰兰以种种理由拖欠不还,原告王亮遂起诉来院,要求被告陈兰兰返还彩礼共计652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婚约是依据当地的传统风俗形成的,属当事人自愿订立,是双方以送现金和财物的形式,增强婚约的稳定,以达到结婚的目的。在彩礼往来的当时,不仅有男女双方参加,而且还有双方的家人和亲属在场,既是男女双方的大事,也是两个家庭的大事,彩礼也是以家庭的形式出面接收,李敏是陈兰兰的母亲,在本案中应是适格的被告。随着男女双方当事人婚约的解除,赠与彩礼的原因归于消灭。因此,婚约解除后,受赠人应当将彩礼返还给赠与人。本案中,原告王亮要求被告陈兰兰、李敏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有陈兰兰亲笔书写并捺印的欠条相互印证,且在欠条中陈兰兰对于王亮给付彩礼的数额也予以认可,故原告王亮要求陈兰兰、李敏返还彩礼65200元的诉讼请求,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欠条上书写的“程兰兰”与被告陈兰兰身份证上的姓名“陈兰兰”虽不符,但根据欠条上书写的身份证号码及住址与陈兰兰身份证信息相符,可以认定该“程兰兰”与“陈兰兰”系同一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兰兰、李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亮现金65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3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030元,由被告陈兰兰、李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文浩人民陪审员 张怀德人民陪审员 汪庆华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赵 娜《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