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岳民初字第00576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刘福安与湖南桔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福安,湖南桔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岳民初字第00576号原告刘福安。委托代理人熊伟权,湖南明城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志荣,湖南明城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桔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桔洲中村9号。法定代表人曹征东。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福安诉被告湖南桔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福安以原、被告双方自行达成谅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福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福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16元,减半收取908元,由原告刘福安自行负担。审判员 张玲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罗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