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初字第1620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南乐县昌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乐县昌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1620号原告南乐县昌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乐县。法定代表人梁运昌,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彬,该公司职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代表人张自建,经理。委托代理人吉冠星,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被告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乐县昌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2元,减半征收156元,由原告南乐县昌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冯利敏审 判 员 贾 佳人民陪审员 马继全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武益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