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横民初字第00061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常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某某,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横民初字第00061号原告常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常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审判员 武秀杰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杨旺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