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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磁民初字第347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马广庆与陈志云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广庆,陈志云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磁民初字第347号原告:马广庆,河北省邯郸市磁县观台镇二街三组294号。被告:陈志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广庆与被告陈志云为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冯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马广庆于2014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广庆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广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冯 波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董春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