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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丰民诉保字第0070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李松与朱正魁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松,李松驾驶的电瓶三轮车与被申请人朱正魁驾驶的苏CDY095号小型普通客车相碰撞,朱正魁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诉保字第0070号申请人李松,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史冬玲,女,1977年11月3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申请人朱正魁,男,1972年11月5日生,汉族,驾驶员。申请人李松驾驶的电瓶三轮车与被申请人朱正魁驾驶的苏CDY0**号小型普通客车相碰撞,致其受伤。为防止被申请人朱正魁转移财产,申请人李松于2014年2月10日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朱正魁驾驶的苏CDY0**号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申请人李松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朱正魁驾驶的苏CDY0**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建青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仇星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