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三初字第0247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04-17
案件名称
天津康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天津极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康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极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三初字第0247号原告天津康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河东区新开路远洋新天地10-701。法定代表人刘春平,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春雷,天津瀚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极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鼓楼北城街尚佳新苑10号楼2102室。法定代表人李凯,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康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极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康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康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津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莫荻本案所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摘要024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