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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济中区执字第765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王某与济宁汉德贸易有限公司李燕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济宁汉德贸易有限公司李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济中区执字第765号申请执行人:王某。被申请执行人:济宁汉德贸易有限公司李燕。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返还股金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终结对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3)济中区执字第765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熊 峰审判员 周新宇审判员 宋 连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宁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