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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民字第446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许国民与贾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国民,贾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民字第446号申请执行人许国民,男,196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阳市六石街道大兴北街**号,身份证号码3307241962********。被执行人贾斌,曾用名贾海斌,农民。原告许国民与被告贾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8日作出的(2013)东商初字第23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许国民于2014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4年1月25日向被执行人贾斌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许国民未实现债权350000元及利息26000元。现因被执行人贾斌查无下落,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东执民字第446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永平代理审判员  张 燕代理审判员  何 倩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代书 记员  葛心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