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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初字第1006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临民初字第1006号原告张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被告刘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出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因下落不明,本院经依法公告送达相关法律手续,期满后被告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与被告经人介绍订婚,婚前只见过一次面,婚姻基础差。婚后感情不好,二O一三年正月初二被告的父亲酒后将我家的家具等全部砸坏,为此,我方拨打110,警方将他们接走后,被告再没来我处,我方也联系不上被告,为此,请求与被告离婚。原告对自己的主张提供了临邑县宿安乡张林村村民委员会的证明一份,证明被告离开原告处下落不明的情况。被告刘某没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只见过一次面。2012年5月1日举行结婚仪式,2012年6月14日经政府登记结婚(系男到女家)。双方婚后感情一般化。二O一三年正月初二,被告的父亲酒后将原告家的家具等物品砸坏,原告方为此拨打110。警方将被告的父亲及被告接走后,被告再没来过原告处,至今下落不明。另外查明,被告无个人财产在原告处,原、被告双方无子女。上述查明有庭审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差,婚后生活在一起时间较短,没能建立起感情,现被告离开原告处后一直下落不明,双方的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原告请求离婚,依法应予以准许。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书,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义录代理审判员  张 涛人民陪审员  焦 峰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