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肥东民一初字第00425-1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12-28

案件名称

张俊麟与席庆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俊麟,席庆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肥东民一初字第00425-1号原告:张俊麟,男,199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肥东县。委托代理人:张道平,农民。被告:席庆松,男,197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系事故车辆皖A2U1**号小型轿车所有人和驾驶人,住肥东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营业场所合肥市梅山路银保大厦。负责人:李静,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俊麟与被告席庆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俊麟于2014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俊麟因交通事故受伤后即住院救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已依据本院先于执行裁定书支付原告医疗费用150000元,原告可在治疗终结后一并进行赔偿诉讼。因此,原告张俊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俊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为1000元,由原告张俊麟负担。审判员 鲁 青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慧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