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荣法民初字第04767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04-14
案件名称
李希建与赵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希建,赵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荣法民初字第04767号原告:李希建,男,1979年1月24日生,汉族,重庆市荣昌县人。被告:赵洪,男,1986年5月11日生,汉族,重庆市荣昌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希建诉被告赵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希建于2014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希建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希建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实际收取25元,由原告李希建负担。审判员 夏正华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振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