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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荣法民初字第04767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04-14

案件名称

李希建与赵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希建,赵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荣法民初字第04767号原告:李希建,男,1979年1月24日生,汉族,重庆市荣昌县人。被告:赵洪,男,1986年5月11日生,汉族,重庆市荣昌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希建诉被告赵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希建于2014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希建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希建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实际收取25元,由原告李希建负担。审判员  夏正华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振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