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开法民初字第00318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05-19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法民初字第00318号原告谢某某,男,汉族。被告刘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某于2014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谢某某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合法,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谢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XX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孙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