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闽民终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03-06
案件名称
GUCCIO GUCCI S.P.A与福州市酷奇酒吧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GUCCIOGUCCIS.P.A,福州市鼓楼区酷奇酒吧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闽民终字第5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GUCCIOGUCCIS.P.A.,住所地意大利佛罗伦萨。授权代表人洪欣欣,亚太区高级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苏国宝、宣艳,北京珩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州市鼓楼区酷奇酒吧,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负责人陈鑫。委托代理人郑毅,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GUCCIOGUCCIS.P.A.(又称古乔古希股份公司)与被上诉人福州市鼓楼区酷奇酒吧(以下简称酷奇酒吧)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榕民初字第2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GUCCIOGUCCIS.P.A.的委托代理人苏国宝,被上诉人酷奇酒吧的委托代理人郑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原告GUCCIOGUCCIS.P.A.于1974年11月15日成立,于1996年2月19日在意大利佛罗伦萨市普通企业处企业登记注册,公司主要经营以下项目:设计、生产、采购���进口和出口皮制品、半皮制品、皮制替代品、纺织制品和其他材料制品,以及公司行政授权的其他商品等,经营期限终止日期为2035年12月31日。原告GUCCIOGUCCIS.P.A.拥有核定使用于43类服务项目上的“GUCCI”商标,国际注册号为G1099944,核定使用的商品:提供食品和饮料的服务、临时住宿处,专用期限自2011年11月23日至2021年11月23日。原告古乔古希股份公司在18类商品上使用的“”商标已注册,注册号为177038,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皮革及人造皮革,沙滩包、皮带,皮质盒子,钱包,钱夹,购物袋旅行袋,箱子等,有效期自2003年5月15日至2013年5月14日。原告GUCCIOGUCCIS.P.A.拥有核定使用在18类商品上的“”商标,国际注册号为G1092502,核定使用商品为:不属别类的皮革和人造皮革以及这些材料的制品,牛、羊等的生皮,兽皮,大衣箱和旅行包,雨伞,女用阳伞以及手杖,鞭��,马具以及马鞍,专用期限为2011年8月29日到2021年8月29日。原告委托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向北京市方圆公证处申请进行证据保全,2008年8月19日,在公证员监督下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苏国宝律师使用公证处计算机对以下事实进行证据保全:⒈在“中国工商报”的网站(网址为www.cicn.com.cn)上登载“2000年6月之前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名录第195项为“CUCCI”商标。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站(网址为www.saic.gov.cn)上登载题为“北京市工商局发布第2号通知继续深入推进商品市场的商标整顿行动”的文章,主要内容为:北京市工商局发布的第2号通告,涉及7个国家13个知名企业的23件注册商标。7个国家为美国、德国、法国……,23件注册商标是‘万宝龙’、‘GUCCI’……等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注册商标,主要使用在化妆品、服装服饰、皮革��品以及手表等日常消费品上。⒊在“人民网”(网址为society.people.com.cn)“社会广角”上登载题为“新增范思哲、劳力士等20件国际知名商标受保护”的文章,内容主要为:上海有名的七浦路服装批发市场,承接了襄阳路市场大部分经营户的亚太盛汇广场等全市600多家服饰及小商品市场,都张贴出了市工商局发布的第二号《禁售通告》,“古驰”(GUCCI)等20件商标商品成为受保护的“禁售商品”……。文章的附件1为“第二批市场禁售商标名单”,该名单包含原告“古驰”(GUCCI)商标。文章的附件2为“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通告”,该通告主要内容为:为严厉打击经销假冒涉外高知名度商标商品的行为,有效地保护涉外高知名度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部分涉外商标注册人请求,现通告如下:一、自即日起在本市服饰市场和小商品市场禁止销售未经商标权利人授权的带有乔治阿玛尼……古驰GUCCI……等20件涉外高知名度商标的商品……。⒋在“上海工商”网站(网址为www.sgs.gov.cn)上登载“2006年涉外商标保护联系名录”,该名录包含原告“GUCCI古驰”商标。⒌在“广州工商红盾信息网”(网址为www.gzaic.gov.cn)上登载“部分涉外知名品牌在广州地区的专营专卖店名单.doc”,该名单包括原告核定使用在化妆品、首饰、皮具、服装、鞋等商品上的“GUCCI”商标,核定使用在化妆品、珠宝、皮具、服装、鞋商品上的“”商标。上述公证取证内容在(2008)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1933号公证书上作了记载。原告GUCCI商标品牌在下列报刊杂志或刊物进行介绍或是记载:⒈1999年到2003年出版的《丝绸》、《中外鞋业》、《中国皮革》、《国际服装动态》等共计138份报纸和期刊涉及介绍或提到原告GUCCI品牌商品。⒉《中国口岸年鉴2012��版》(中国口岸协会主编、中国海关出版社2012年版)介绍了原告公司的情况以及在中国海关备案的主要商标和商品范围,包含“GUCCI”和“”商标。⒊《中外著名企业商标维权识别手册》(非卖品,中国工商报社2012年编制),记载有涉案“GUCCI”和“”商标以及产品真假识别办法。⒋《服饰与美容》2008年总第95期、2009年总第90期、总第98期载有GUCCI品牌广告。⒌2005年4月《世界时装之苑》、2008年4月《时尚》载有GUCCI品牌商品广告。2012年4月29日,广州市史迪斯企业顾问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林孝胜与公证处的公证员和工作人员来到福州市华屏路“新酷奇”酒吧。林孝胜进入该酒吧消费,索要名片一张,交由公证员保管,并对该酒吧内部外观进行拍照。公证书所贴附的照片显示:新酷奇酒吧正门的招牌上、酒吧前台、包间门口的指示牌都使用了“”标识和“GUCCI”字样,酒吧海报使用了“”标识和“GUCCI酷奇娱乐帝国”字样,在酒吧工作人员名片上的显著位置使用了“”标识和“GUCCI酷奇娱乐帝国”字样。上述公证取证内容在(2012)粤广广州第207149号公证书上作了记载。2012年9月20日,广州市史迪斯企业顾问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林孝胜与公证处的公证员和工作人员来到福州市华屏路“新酷奇”酒吧。林孝胜进入该酒吧消费,索要名片一张,交由公证员保管,并对该酒吧内部外观进行拍照。公证书所贴附的照片显示:新酷奇酒吧门牌、前台和正门上的招牌上使用了“新酷奇”、“XINKUQI”字样和“”标识,在酒吧包间门口指示牌使用了“新酷奇”和“”标识,在点歌指示牌上使用了“”标识和“新酷奇”、“GUCCLL”字样,酒吧海报使用了“”标识和“GUCCI酷奇娱乐帝国”字样,在酒吧工作人员名片上的显著位置使用了“”标识和“GUCCI酷奇娱乐帝国”字样。上述公证取证内容在(2012)粤广广州第084130号公证书上作了记载(被告整改前后具体商标使用位置相关比对一览表,详见一审判决的附件一)。另查:被告酷奇酒吧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于2012年3月30日,所属行业名称为饮料及冷饮服务,经营范围是酒吧。古乔古希股份公司一审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G1099944号“GUCCI”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包括停止在酒吧正门招牌、酒吧前台、酒吧包间门口指示牌、包间的点歌指示牌、演出海报及员工名片等在内的任何地方使用“GUCCI”标志;2、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停止在酒吧外部广告牌、酒吧正门招牌、酒吧前台、酒吧包间门口指示牌、包间的点歌指示牌、员工名片等在内的任何地方使用“”和“”标志;3、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800,000元,其中商标侵权行为赔偿500,000元,不正当侵权行为赔偿300,000元;4、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审法院认为:原告GUCCIOGUCCIS.P.A.依法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受保护。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未经原告许可,任何人不得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亦不得实施其他损害原告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经营者在市场经营过程中,亦应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利益。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如下:一、被告是否侵犯原告涉案“GUCCI”注册商标专用权;二、被告使用“”和“”两个注册商标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一、被告是否侵犯原告涉案“GUCCI”注册商标专用权本案中,原告享有国际注册号为第G1099944号“GUCCI”注册商标专用权,指定服���为第43类“提供食品和饮料的服务、临时住宿处”,有效期限自2011年11月23日至2021年11月23日,该商标目前在有效期内。被告经营的是酒吧,经营范围涉及提供酒水和食品,与原告涉案“GUCCI”商标所核定使用的“提供食品和饮料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服务类别,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酒吧的招牌、点歌牌以及员工名片等位置突出使用了与原告相同的“GUCCI”商标,以及在经营中使用了与“GUCCI”商标字母上近似的“GUCCLL”标识、容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被告与原告系关联企业或存在某种联系。我国《商标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根据上述法律之规定,被告在酒吧经营中使用“GUCCI”和“GUCCLL”标识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享有的“GUCCI”注册商标专用权。二、被告使用“”和“”两个注册商标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原告享有注册号为17703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指定使用在18类商品上,核定使用商品为:皮革及人造皮革,沙滩包,皮带,动物嚼子,皮制盒子等,有效期限自2003年5月15日至2013年5月14日。原告享有国际注册号为第G109250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指定服务为第18类,核定使用的商品为:不属别类的皮革和人造皮革以及这些材料的制品、大衣箱和旅行包、雨伞、女用阳伞以及手杖等,专用期限为2011年8月29日到2021年8月29日。上述两个商标在原告起诉时均在有效期内。原告“”和“”商标在中国大陆经过多年的经营和广告宣传,享有较高的知名度,成为高档和时尚的象征。被告明知“”和“”商标有较高知名度,却未经原告许可,在���经营酒吧的招牌、点歌牌以及员工名片等位置突出使用了与原告“”和“”商标相同的标识的行为,以吸引消费者的视线,意在提升其酒吧的品味。说明被告将其营销行为建立在原告商标之上,系故意利用原告商标资源,不正当地获取利益。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虽然被告与原告上述两个商标的经营范围不同,但被告的经营方式、交易机会等都会影响原告在整个市场上的竞争力,根据上述法条之规定,被告假冒原告享有的上述两��商标的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综上所述,原告享有的第G1099944号“GUCCI”、第177038号“”和第G109250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合法有效,依法应受我国法律保护,被告在其酒吧经营活动中多处使用原告享有较高知名度的上述三个商标,主观上存在故意,侵犯了原告享有的涉案“GUCCI”注册商标专用权,使用“”和“”商标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但由于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因被告的上述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损失的具体数额,故综合考虑被告上述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原告商标的声誉和知名度、时间、范围等因素,酌情确定经济损失赔偿数额为人民币20万元。其次,原告虽提交了代理费发票予以佐证,但由于原告并未提交代理合同,无法确认该笔支出与本案的对应关系,且原告在诉讼请求中亦未要求被告承担合理费用,对此,该院对被告承担相关合理费用不予考虑。第三,从原告提供的两份证据保全公证书可以看出,2012年9月20日,经原告发函警告后,被告已对其经营的酷奇酒吧所使用的标识作出了相关整改,对于被告已进行整改部分,该院再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已无必要;对于未整改部分,被告应停止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第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福州市鼓楼区酷奇酒吧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享有的国际注册号为G1099944“GUCCI”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被告福州市鼓楼区酷奇酒吧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对原告享有的注册号为177038“”和国际注册号为G1092502“”注册商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三、被告福州市鼓楼区酷奇酒吧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GUCCIOGUCCIS.P.A.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0元;四、驳回原告GUCCIOGUCCIS.P.A.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800元,由原告GUCCIOGUCCIS.P.A.负担7800元,被告福州市鼓楼区酷奇酒吧负担4000元。如果被告福州市鼓楼区酷奇酒吧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原审法院宣判后,古乔古希股份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古乔古希股份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改判支��上诉人在原审中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10万元。其主要理由是:原审判决未判决赔偿上诉人的合理支出,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酷奇酒吧答辩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在一审中没有提起该诉讼请求,且没有提供律师费发票,其请求应当予以驳回。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本案上诉人在原审诉讼请求中虽然没有明确提出其要求的80万元经济损失中包括合理开支,但其在起诉状的事实和理由部分有要求被上诉人承担其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且在原审庭审中就合理开支部分也进行���举证,故应当认定上诉人在原审主张的80万元赔偿金中包括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由于上诉人并未提交代理合同,无法确认10万元的代理费发票与本案存在对应关系,但上诉人有聘请代理律师出庭,其相关律师费用的支出应是实际发生的。本院根据《律师收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综合考虑本案诉讼标的额和上诉人代理律师出庭的实际情况,确定被上诉人还应赔偿上诉人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律师费开支3万元,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承担10万元的律师费偏高,本院予以部分支持。原审法院以上诉人没有在诉讼请求中明确要求被上诉人承担合理费用为由驳回上诉人关于合理开支的请求不当,本院予以纠正。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但关于赔偿额的确定不当。上诉人古乔古希股份公司上诉理由部分有理,其相关上诉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榕民初字第225号民事判决第一、二、四项;二、变更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榕民初字第22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福州市鼓楼区酷奇酒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GUCCIOGUCCIS.P.A.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人民币2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依一审判决,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由GUCCIOGUCCIS.P.A.负担1300元,福州市鼓楼区酷奇酒吧负担10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黄从珍代理审判员 蔡 伟代理审判员 马玉荣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孙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