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巨商初字第1605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恩亮、王宝柱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恩亮,王宝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巨商初字第1605号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巨野县。法定代表人周克强,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宗银,该社信贷专管员。(特别授权)被告杨恩亮,男,汉族,1953年03月19日出生,住巨野县。被告王宝柱,男,汉族,1968年08月21日出生,住巨野县。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杨恩亮、王宝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杨恩亮、王宝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瑞元审 判 员 郑守华人民陪审员 马国栋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姚苗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