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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法民初字第00808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03-13

案件名称

李淑华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重庆长寿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淑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重庆长寿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法民初字第00808号原告李淑华,女。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重庆长寿支行,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桃源支路5号,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淑华与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重庆长寿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淑华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淑华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淑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淑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保香兰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梁 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