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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牧执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母翠平与卞晓斌合伙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母翠平,卞晓斌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牧执字第250号申请执行人:母翠平被执行人:卞晓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牧民一初字第8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因被执行人已按生效判决书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3)牧民一初字第83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种同刚执行员 :郝建新执行员 : 李 涛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高新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