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即执字第2136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赵洪全劳务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洪全,即墨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即执字第2136号申请执行人赵洪全。被执行人即墨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烟青路671号。法定代表人刘孝钜,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赵洪全与被执行人即墨市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即民初字第31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张春波审判员 于周旭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修仕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