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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兰民初字第1227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05-21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与被告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

全文

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兰民初字第1227号原告赵某,女,1981年8月22日生。委托代理人黄艳荣,兰考县城关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毕某,男,1981年12月2日生。原告赵某诉被告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黄艳荣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毕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期满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在相识两个月后,于2010年3月17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婚前双方了解少,草率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不和,经常生气、吵架。在原告怀孕和生孩子期间被告外出打工也没回来,对原告和孩子不管不问。原告于2012年向兰考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以夫妻感情未完全破裂为由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现被告仍未归,双方没有共同生活长达二年之久,互不履行夫妻义务,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毕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10年3月17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于2011年农历9月7日生育一子取名毕某某。2012年原告赵某曾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于2012年9月17日作出(2012)兰民初字7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赵某的诉讼请求。被告毕某于2011年5月29日外出打工至今未归。原告赵某于2012年农历2月2日回娘家居住至今。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兰考县人民法院(2012)兰民初字第720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被告之父毕某甲询问笔录一份及原告当庭陈述在卷左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婚姻基础较差,婚后原、被告常因琐事生气、吵架。原告曾于2012年9月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于2011年5月29日在原告妊娠期间外出打工至今未归,现原、被告分居已满二年,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赵某要求与被告毕建礼离婚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解除原告赵某与被告毕某的婚姻关系。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赵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合田审 判 员  郭新社人民陪审员  赵西雷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范俊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