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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费执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05-23

案件名称

刘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涛,朱雪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费执字第381号申请执行人刘涛,男,1993年4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朱雪梅,女,1983年11月16日,满族,居民。申请执行人刘涛与被执行人朱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的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朱雪梅及在其同住家庭成员名下的存款12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及收入(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协助执行通知书)。二、冻结存款期限为6个月;查封期限:动产为1年,不动产为2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30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的查封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怀进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明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