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惠执字第212-1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徐卫涛与黄建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卫涛,黄建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惠执字第212-1号申请执行人徐卫涛,男,汉族,1984年6月18日生。被执行人黄建伟,男,汉族,1973年10月3日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惠执字第212号民事裁定书,于2013年7月3日,依法委托拍卖公司拍卖被执行人黄建伟所有的房屋一套。2014年1月10日李某以65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我院(2012)惠民二初字第253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黄建伟和担保人郭某某各一套房屋的查封。二、被执行人黄建伟依法被拍卖房屋的所有权、维修基金及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李某所有。三、买受人李某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霄鹏审判员 弓永亭审判员 武建国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樊育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