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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鹿民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李梓宇、赵子辉与被告赵付华、杨秀芝继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梓宇,赵子辉,赵付华,杨秀芝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鹿民初字第93号原告李梓宇,女,生于2002年10月21日,汉族,住鹿邑县。原告赵子辉,男,生于2005年1月22日,住鹿邑县。法定代理人李志颖,女,生于1978年12月20日,汉族,住鹿邑县。委托代理人崔效林,男,系河南大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付华,男,现年64岁,汉族,住鹿邑县。被告杨秀芝,女,现年64岁,汉族,住住鹿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梓宇、赵子辉与被告赵付华、杨秀芝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梓宇、赵子辉于2014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原告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梓宇、赵子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7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闫滨江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静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