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杭建执民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03-09

案件名称

郑玮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玮君,冯根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杭建执民字第130号申请执行人郑玮君。被执行人冯根祥。申请执行人郑玮君与被执行人冯根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杭建民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欠款人民币70000元及利息人民币672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冯根祥去向不明。经查询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均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公布了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信息及在征信系统记录,并对其采取媒体曝光等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杭建执民字第130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学青人民陪审员  黄春萍人民陪审员  徐 峰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