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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茂南法民三初字第41-2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刘振高诉颐天年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振高,颐天年酒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茂南法民三初字第41-2号原告:刘振高,男,1964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迎宾四街方兴翠苑2号20楼,公民身份号码452526196407095007。被告:颐天年酒店。住所地:茂名市文光中路6号。法定代表人:凌问福,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振高诉被告颐天年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振高于2014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振高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的受理费2137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合计3657元由原告刘振高负担。审判员  赖文超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车燕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