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玄催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韩雪峰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韩雪峰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玄催字第81号申请人韩雪峰,男,汉族,1972年6月6日生。申请人韩���峰申请银行本票遗失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11月2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韩雪峰持有的票号为1030327222691440中国农业银行本票壹张(出票日期2013年10月28日,申请人韩雪峰,收款人王长重,出票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丹凤街支行,出票金额150000元)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耿 辉审 判 员 张 健审 判 员 李 青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见习书记员 陈达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