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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济中立终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孔昭齐、马念珍与孔宪福、王秀芝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孔昭齐,马念珍,孔宪福,王秀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中立终字第7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孔昭齐,男,194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念珍,女,194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查才有、季永凯,山东才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孔宪福,男,1968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秀芝,女,196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上诉人孔昭齐、马念珍与被上诉人孔宪福、王秀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12)历城民初字第5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向本院交纳上诉费用,亦未提交减、缓、免上诉费用的申请和相关证明。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孔昭齐、马念珍向本院提起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用。为此,本院于2013年8月16日委托历城区人民法院向上诉人送达催交诉讼费用通知一份,限其自收到该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本案的诉讼费用,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孔昭齐、马念珍的委托代理人于2014年1月14日签收了上述催收通知书,但其至今未能交纳本案的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孔昭齐、马念珍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程 军代理审判员 何 萌代理审判员 崔宝宁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张雅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