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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靖执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孙洪石与杜洪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洪石,杜洪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靖执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孙洪石被执行人:杜洪义本院在执行孙洪石与杜洪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2013)靖民一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孙洪石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靖民一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强审判员 王金奎审判员 张新云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晓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