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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宝氾民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02-18

案件名称

丁某某与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宝氾民初字第134号原告丁某某,女。被告唐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诉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某因证据不足于2014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丁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爱成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戴晨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