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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开执字第00191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曾某某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开执字第00191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负责人刘某某,系该行总经理。被执行人曾某某。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执行人曾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我院于2013年6月21日作出的(2013)开民二初字第006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13)开民二初字第006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罗波执行员  曹 慧执行员  周 博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