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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柘民初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邢海珠与潘多、提迎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海珠,潘多,提迎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柘民初字第126号原告邢海珠,男,197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吴彬,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多,男,1982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柘城县。被告提迎利,男,1975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开封市鼓楼区。本院于2014年1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邢海珠诉被告潘多、提迎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由审判员张志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本案案情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张志华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郭恒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