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柘民初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邢海珠与潘多、提迎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海珠,潘多,提迎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柘民初字第126号原告邢海珠,男,197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吴彬,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多,男,1982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柘城县。被告提迎利,男,1975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开封市鼓楼区。本院于2014年1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邢海珠诉被告潘多、提迎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由审判员张志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本案案情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张志华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郭恒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