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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吉丰执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曹玉冲与被执行人赵文龙、吉林市北大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一审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玉冲,赵文龙,吉林市北大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吉丰执字第197号申请执行人:曹玉冲,男,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被执行人:赵文龙,男,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吉林市北大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北大湖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克,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曹玉冲与被执行人赵文龙、吉林市北大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吉林市北大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账户,被执行人吉林市北大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将执行款送到本院,本院将执行款转交申请执行人曹玉冲,申请执行人曹玉冲申请终结执行程序,结案。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3)吉丰民再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及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吉中民一终字第84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终结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琳琳审 判 员  赵文明代理审判员  王 昊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高瑞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