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东商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安徽金大仪器有限公司与山东挺宇测控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金大仪器有限公司,山东挺宇测控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商初字第1号原告:安徽金大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滁乌路城南科技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金永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其荣,安徽其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挺宇测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西二路******号1307。法定代表人:樊建清,总经理。原告安徽金大仪器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山东挺宇测控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安徽金大仪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山东挺宇测控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安徽金大仪器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对诉讼权利进行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金大仪器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挺宇测控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200元,减半收取16600元,由原告安徽金大仪器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纪红广审 判 员  胡祥英代理审判员  郭芳芳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白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