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陕民初字第364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谢书茂与谢建东、三门峡产业集聚区禹王路街道南曲沃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书茂,谢建东,三门峡产业集聚区禹王路街道南曲沃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陕民初字第364号原告谢书茂(又名谢书昌),男,1954年4月9日生,,汉族,住三门峡产业集聚区。委托代理人聂宏伟、贠赟,河南蓝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建东,男,1965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三门峡产业集聚区。被告三门峡产业集聚区禹王路街道南曲沃村民委员会(原陕县大营镇南曲沃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乔书哲,该村民委员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书茂与被告谢建东、被告三门峡产业集聚区禹王路街道南曲沃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谢书茂于2014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书茂在本院审理过程要求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书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谢书茂负担。审 判 长 吕丙林审 判 员 赵占虎人民陪审员 吉红云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贠帅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