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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白洮执字第664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张晓滨与曲刚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晓滨,曲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白洮执字第664号申请执行人张晓滨,住所地白城市被执行人曲刚本院于2013年11月8日立案执行张晓滨申请曲刚人格权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曲刚应支付申请人张晓滨案款3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曲刚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3)白洮执字第66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晓楠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丽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