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沧民终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李春梅与邹青龙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春梅,邹青龙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4)沧民终字第26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春梅,女,197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河间市西村乡东诗经村人,住北京市房山区南关村。委托代理人:曹金祥,河北腾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邹青龙,男,196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米各庄镇西插村。委托代理人:付瑞东,河北京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春梅与被上诉人邹青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间市人民法院(2013)河民初字第3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诉讼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上诉人邹青龙于2014年2月10日前给付上诉人李春梅27000元,李春梅放弃其他上诉请求,同时放弃一审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20元,减半收取510元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分别承担255元。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关志萍审判员 于长江审判员 张 梅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 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