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汤执字第315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玉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玉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4)汤执字第315号申请执行人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张玉花。关于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张玉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张玉花已按判决书判决内容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该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曙玮审判员 杜连鹏审判员 刘 炳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武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