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张塘民初字第0051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庞炳良与陆建新、张明杰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炳良,陆建新,张明杰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张塘民初字第0051号原告庞炳良,男,1956年8月15日生,汉族。被告陆建新,男,1970年2月10日生,汉族。被告张明杰,女,1975年5月17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庞炳良与被告陆建新、张明杰加工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庞炳良于2013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炳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41元(已减半),由原告庞炳良负担。审判员 申 佩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任清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