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双滦执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07-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梁宏伟与被执行人承德市龙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白永全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宏伟,承德市龙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白永全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双滦执字第141号申请执行人梁宏伟,男,汉族,1990年7月29日出生,住承德县。被执行人承德市龙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承德市双桥区。法定代表人林成方,职务:经理。被执行人白永全,男,汉族,1972年4月12日出生,住承德县。申请执行人梁宏伟与被执行人承德市龙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白永全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承德市双滦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双滦劳人仲案字(2013)第409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我院已于2013年12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经合议庭评议,本案应予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承德市双滦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双滦劳人仲案字(2013)第409号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温秋鹏审判员  张慧锴审判员  张春杰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立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