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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滨功执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天津开发区康馨物业公司与杨国刚执行案件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开发区康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国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滨功执字第99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开发区康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翔实路22号康馨花园B座4门102。法定代表人林舒宜,总经理。被执行人杨国刚。申请执行人天津开发区康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国刚物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0日作出的(2013)滨功民初字第9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生效义务,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1413.32元及相关利息并向本院交纳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杨国刚银行存款人民币1463.32元及相关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郡峰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黄 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