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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阿右刑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张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阿拉善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右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阿右刑初字第7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右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198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甘肃省古浪县。2013年8月22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右旗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3年8月28日被阿拉善右旗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13年12月24日被阿拉善右旗人民检察院依法取保候审,2014年1月23日由本院依法取保候审。阿拉善右旗人民检察院以阿右检刑诉字(2014)第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4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阿拉善右旗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乌云嘎、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8月份,被告人张某某从阿拉善右旗沁园小区土建施工方范某某手中承包了钢筋木工工程,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每平米钢筋工和木工合计70元,自2013年3月至2013年7月按照工程量范某某先后支付了被告人张某某75万元工程款。但被告人张某某只支付了工人部分工资,截止2013年7月8日拖欠51名工人工资23.7967万元。2013年7月8日下午15时,其工地工人满某某等三十余人到阿拉善右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阿拉善右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系工程项目部与被告人张某某协商,要求尽快筹钱向农民工发放工资。7月10日阿拉善右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到沁园小区项目部督促工资发放一事时,被告人张某某因没有筹到款为逃避支付劳动报酬便离开阿拉善右旗。2013年7月12日,阿拉善右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被告人张某某下发劳动保障监察期限改正指令书,2013年7月17日下发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2013年7月23日下发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拖欠农民工工资,逃避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提起公诉前由阿拉善右旗沁园小区土建施工方范某某垫付所欠农民工全部劳动报酬,并于2013年8月28日与垫付方范某某就欠款事件达成谅解协议。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张某全、张某寿等47名工人的自述材料,阿拉善右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张某某拖欠农民工工资涉嫌犯罪的调查报告、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书、劳动保障行政执法调查笔录(王某、张某军、张某洲、张某全、马某某)、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及送达回证、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送达证、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照片,工资发放表,垫付工人工资表,张某某欠款事件谅解协议,工资借支款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逃匿等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与土建施工方范某某就垫付57万多元工人工资事宜达成协议并取得谅解,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本院经委托古浪县司法局对被告人张某某进行全面的社会调查评估,认为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无不良嗜好,并作出适用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二)项、第三条(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罚金已缴清。)(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毛 清 霞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娜仁其木格本判决依据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已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款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处罚数额。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七十二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二)逃跑、藏匿的;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七十二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