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延民初字第799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福州嘉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平分公司与应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嘉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平分公司,应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延民初字第799号原告福州嘉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平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瞿宜灼,负责人。委托代理人余有祥,男,196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蒋慧,女,1973年2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应某,男。原告福州嘉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平分公司诉被告应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福州嘉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平分公司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曹滢颖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卫瑞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