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民一初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07-18
案件名称
王习军与张首鹏、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习军,张首鹏,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深民一初字第00016号原告王习军。委托代理人张静棉,深泽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张首鹏。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地址:石家庄市北二环东路68号骏腾商贸广场综合楼B座5层。原告王习军与被告张首鹏、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运启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习军及其代理人、被告张首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故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习军诉称,2013年9月5日,被告张首鹏驾驶冀A×××××号小型轿车沿深泽县正港线由东向西行驶至62公里+464米处时,与前方同向行驶左转弯的王习军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王习军和摩托车乘车人邸彦志受伤住院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深泽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张首鹏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共住院57天。被告张首鹏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特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66747元,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张首鹏辩称,我在保险公司入有交强险和商业险,赔偿由保险公司承担,我垫付的钱要求退回,车主是我妻子赵彦,车是我们一家的。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5日6时25分,张首鹏驾驶冀A×××××小型轿车沿深泽县正港线由东向西行驶至正港线62公里+464米处时与前方同向行驶左转弯的王习军驾驶的二轮摩托车(乘车人:邸彦志)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王习军和邸彦志受伤住院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深泽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首鹏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王习军和邸彦志无责任。有事故认定书可证实,原、被告均无异议。冀A×××××车在事故发生时在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入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额为20万元)有保单可证实。事故发生后,原告于2013年9月5日在深泽县交通医院住院,共花费住院费27614.3元,提交住院收费收据、费用清单、诊断证明书、住院病历,被告张首鹏对以上证据无意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2850元,住院57天,每天按50元计算,被告张首鹏对住院伙食补助费无意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误工费16004元,提交原告事故前所在单位深泽县永兴化工有限公司6、7、8月的工资表、营业执照复印件、误工证明、原告和该单位劳动合同书、诊断证明书(诊断证明书建议休息3个月),被告张首鹏对证据无意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护理费15102元,原告提出事故发生后,由妻子宋荣乔护理,提交宋荣乔事故前所在工作单位深泽县合力纱绒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工资表、误工证明、宋荣乔与该单位的劳动合同书、诊断证明书(诊断证明建议他人陪护),被告张首鹏对以上证据无意见。原告要求赔偿营养费5000元,提交交通医院诊断证明书(诊断证明书中注明需要加强营养),被告张首鹏无意见。被告张首鹏提出为原告垫付医疗费15000元,原告认可。本院认为,2013年9月5日,被告张首鹏驾驶冀A×××××号小型轿车与前方同向行驶左转弯王习军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王习军和摩托车乘车人邸彦志受伤住院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深泽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张首鹏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和邸彦志无责任。以上有事故认定书可证实,本院予以确认。事故发生时,冀A×××××车在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入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有保单可证实,本院予以确认。事故发生后,原告于2013年9月5日至2013年11月1日在深泽县交通医院治疗花费27614.3元,有住院收费收据、用药费用清单、诊断证明书、住院病历可证实,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住院57天,要求被告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2850元(57天*50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护理费15102元、误工费16004元,依据原告和陪护人事故前所在单位营业执照、误工证明、劳动合同书、事故前三个月工资表、深泽县交通医院诊断证明书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依据深泽县交通医院诊断证明书要求被告赔偿营养费5000元,本院认为过高,本院酌情认定2000元。被告张首鹏为原告垫付医疗费15000元,原告认可,本院予以确认。垫付款应从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款中给付张首鹏。综上,原告共损失63570.3元,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在交强险内赔偿原告医疗费5000元{深泽县人民法院(2014)深民一初字第00017号判决书中判决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在交强险内赔偿此事故中受害人邸彦志医药费5000元},误工费16004元、护理费15102元;在商业三者险内赔偿原告医疗费22614.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850元、营养费2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19条、第20条、第21条、第23条、第24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在交强险内赔偿原告王习军36106元,在商业三者险内赔偿原告王习军12464.3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在商业险中给付被告张首鹏为原告王习军垫付款15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69元由被告张首鹏承担1400元,原告王习军承担6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运启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司 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