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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金知民终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与李香苏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李香苏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知民终字第5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琴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段长明、李宇飞。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香苏。上诉人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13)金永知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19日以被上诉人地址不详,无法送达本案上诉状副本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建进代理审判员  赵 娟代理陪审员  楼 晋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代书 记员  蒋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