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金知民终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与李香苏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李香苏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知民终字第5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琴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段长明、李宇飞。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香苏。上诉人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13)金永知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19日以被上诉人地址不详,无法送达本案上诉状副本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建进代理审判员 赵 娟代理陪审员 楼 晋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代书 记员 蒋 丹 微信公众号“”